(原标题:上市公司退市 不能一退了之)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桂浩明(市场资深人士)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原形毕露,纷纷被交易所强制退市。这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A股市场退市公司不多。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退市比例明显偏低。这导致上市公司结构老化,业绩平庸公司数量偏多。因此,完善退市制度,是当前A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设高水平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
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数量明显增加,这是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运行的结果。但退市意味着相关上市公司流动性、内在价值的大幅缩减,投资者也会面临较大损失。
那些没有退市的公司,同样会受到震慑。作为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阵痛,这应该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阵痛强度过大,也会给市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加大退市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在退市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利益。普通中小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些甚至是受了误导而买了公司股票。现在公司退市,其投资如果血本无归,那是很不幸的,也不太容易接受。
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虽然退市了,但其作为公众公司的属性还是存在的,一般会转到三板市场继续交易。退市公司仍然需要按规定披露信息,如果公司将来情况好转,重新达到上市标准,还可以再次申请上市。
即使公司退市了,后续还是有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事情要做,并非退市之后股东权益全然丧失。退到三板市场交易的股票,最关键的是要维系一定的流动性。早期一些退市公司,在三板市场上还有一定交易量。不过,近几年情况不太乐观。部分退市公司有“破罐子破摔”的心理,退市后忽视社会股东权益的维护,疏于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退市后的股票缺乏严格管理,有的投资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票在哪里托管,交易代码是多少。这种事实上的一退了之,对退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二次伤害。所以,上市公司退市不能一退了之,证券监管要延续,主办券商的责任要加强,律师、会计师还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只有这样,退市政策的实施才是完整的,也能够得到更多投资者的认同。
上市公司退市带来的损失,根据“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存在的,为投资者尽可能挽回损失,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之一。既然设计了退市公司到三板市场交易的安排,就应该落实好,避免一退了之。
要做好这一工作,需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帮助投资者积极维权,做好三板市场的扩容与监管,督促退市公司搞好信息披露工作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应该抓紧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