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周逸斐 每经编辑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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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能源局就《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近10个月后,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这是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一份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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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强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国外电力市场发展现货市场较早,近些年我国也一直在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电力现货市场是反映电力供需形势的“风向标”,自部分地区试运行以来取得多项重要成效,如有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了电力供需紧张时段的安全保供能力,同时有效激励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助力新能源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规则》的制定对已实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进一步规范引导,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并为尚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探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降低试错成本。
《规则》提出七大近期任务
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存的新格局。
近年来,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速度加快。《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包括广东、山西、山东、福建等8个地区作为电力现货市场第一批试点市场。
2021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又将上海、江苏、安徽、辽宁、河南、湖北等6省市作为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2022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此次《规则》的发布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文件时发现,《规则》近期任务共有七项,对比此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八项任务,删去的一项为“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电力市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而在“市场衔接机制”这一章的“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一节,《规则》更新为“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林伯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很重要,缺少容量补偿机制,火电盈利稳定性很难保证。
优化价格结算方式是最大亮点之一
林伯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规则》明确了“现货市场全电量以现货市场价格结算”,这是文件最大的亮点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注意到,这一内容,在《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曾出现。《规则》在充分考虑现有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设计了两种结算方式。
具体来看,《规则》第八十四条明确了电能量批发市场的两种结算方式:
方式一是现货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结算。
方式二是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分区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而无论现货交易或者其他形式交易,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关键在于政策落地。行业内关于“规则如何落地”等疑虑也成为外界关注的重点。林伯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规则》内容具备亮点,但下一步具体到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因地制宜抓好《规则》的落实工作。一方面,指导已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地区依据《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体系,在持续开展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基础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体参与市场、加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协同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另一方面,稳妥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引导其他地区参照《规则》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编制和市场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完善市场关键机制设计,尽快启动现货市场试运行。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